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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臭氧污染成为制约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氮氧化物(NOx)主要来源于工业燃烧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我市自2018年发布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以来,分阶段实施“煤改气”,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目前,全市在用每小时65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执行排放标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5mg/m³、30mg/m³、5mg/m³以下,与之相比较,现行每小时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mg/m³、150mg/m³、20mg/m³以下)较为偏松,特别是氮氧化物相差了4倍,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管理需求。大力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抓手之一。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另外,根据《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因此,结合全省工作安排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实际需要,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第4.3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 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2021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市要“研究制定现有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新建天然气锅炉要采取有效脱硝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2021年7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执行范围

  东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按照“全区域、分阶段”的原则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燃气锅炉的执行时间为《公告》施行之日。对于现有企业在用锅炉,按照分步、有序、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全市分两阶段执行: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大岭山镇、厚街镇、寮步镇、道滘镇、高埗镇、石碣镇率先在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镇街(园区)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是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二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四是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本文转载: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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