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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
《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从总则、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及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编制修订,对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临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补充及完善,力求满足湖南省内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相较于原《管理办法》,本次修编主要变化及特点如下:
1、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和调整,并对相应用语进行解释;
2、完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了分类,将乡镇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纳入管理范围;
3、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责任主体;提出对环境风险物质Q<1(Q: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豁免管理的办法;
4、要求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或环境影响评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确保预案编制质量;
5、对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等准备工作提出管理要求;
6、规定环境应急预案责任主体须在环境应急预案外部评审后90个工作日内签署实施,并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或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7、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已被废止,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仍然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
编辑丨周吉发
校对丨张婷
审核丨文萍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