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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22年12月30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媒体见面会,会上介绍,全国首部专项规范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工作行为的设区市地方性立法规《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政策扶持、生态环境服务基本原则及有关要求等方面做了规定,确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踏勘现场、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使用、录像记录样品采集和检验分析环节服务活动等创新性举措,并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项具体监督检查举措,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为推进温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围绕生态环境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制度解决方案。针对环评报告存在大量抄袭现象,落实环评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编制等职责;针对污染治理服务采取不符要求的设施和技术提供虚假治理效果等现象,落实治理设施使用要求;针对设施运营单位通过改变设施运行要求输出虚假监测数据方式等现象,落实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责任。

  《条例》健全可追溯机制。创立并实施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制度,明确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分析检验环节活动,保证采集和检验样品的一致性、真实性;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污染治理、检测监测等服务活动过程予以记录、保存的重点、要点,参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定十年保存期限,保证服务活动可追溯。

  在监管方面,《条例》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项具体监督检查举措,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执法;二是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生态环境服务信息系统,推进数字化监督管理;三是开展生态环境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四是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许雅晶)

  本文来源:中国网温州 作者:许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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