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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7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并将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则(2023版)》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上一版本裁量规则的基础上,从扩大裁量适用范围、提升裁量精准度、增加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细化。

  《规则(2023版)》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裁量规则由原来的十四条,修订为十九条。

  一是调整裁量计算公式。将裁量计算方式的内容由裁量基准调整至裁量规则中,使裁量规则的结构更加合理。同时,对原规则裁量公式中的裁量系数、裁量因子、裁量比例进行调整,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系数,使计算后的行政处罚数额更加科学,既切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实际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又可有效打击屡犯、重犯等具有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予以上下浮的政策文件适用范围,对政策文件的类型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增加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经集体审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

  四是设定从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当事人同时具备《规则(2023版)》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同时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合并计算下浮比例。但当事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九种情形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

  五是增加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优化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在原9类免于处罚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28类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表述,将相关情形具体分为13种“不予处罚”、24种“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是修改法律适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规则(2023版)》对法律适用的原则进行了修改,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七是补充对专有名词的解释。《规则(2023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良社会影响、初次违法等作了规范化的解释,更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

  《规则(2023版)》对裁量基准作了全新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裁量内容,拓宽了裁量空间,完善了裁量因子,细化了裁量标准。一是将概括型环境违法行为分类,修订为具体型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的种类由原来的14类调整为21类,分类的标准更加具体和清晰。二是增加裁量权调整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覆盖面。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均纳入其中,具体包括21大类、370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优化裁量因子的设定。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区分具体违法情节,设定与其相适应而特定的裁量因子。四是增加“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裁量因素。明确界定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裁量因子。五是调整框架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个性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等六个部分,使得裁量基准更加科学、准确和直观,同时易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操作。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全面推动《规则(2023版)》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本文来源:广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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